[]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6]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5-5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72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的管理要求,规范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程序,促进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现就加强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调整等法定情形的,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27号)规定的“原合同履行期满后,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续签总共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废止。
  2016年5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 沪财采[2015]28 2015/7/1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 浙财采监[2012] 2012/7/1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续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 浙财采监[2010] 2010/6/21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鄂财采发[2005] 2005/12/1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资格的通知 浙财采监字[200 2008/4/29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第十期 赣财购[2009]31 2009/9/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 沪财库[2009]8号 2009/5/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 黑财规[2023]32 2023/11/7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 鄂财采发[2004] 2005/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京财采购[2013]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