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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
发文文号: 赣工商企字[2015]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6-30
实施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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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1、有条件地允许住宅登记为住所。对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翻译服务等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允许其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主动协调利害关系业主、若存在污染、扰民情形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等内容的承诺(见附件)。
  2、下列情形允许“一址多照”:对从事电子商务、商务秘书、股权投资、动漫游戏、广告、文化传播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鼓励利用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厂房作为创业场所。
  3、下列情形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一照多址”的具体规定由各设区市制定。
  4、探索开展企业集群登记。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可协调当地商务部门、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在工业园区探索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及小微企业为重点,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即托管企业)的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5、根据省政府赣府发[2014]9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已授权各设区市政府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在现有规定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
  各地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执行情况,请随时向省局报告。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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