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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6]38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3-14
实施时间: 2016-3-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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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是指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抵押、承包、股份合作或者其他依法进行的流转方式。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应当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
  市人民政府在市和县级市(区)分别设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实行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协作联动,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投融资配套服务。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产品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
  (三)水域、滩涂养殖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
  (五)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农业设备所有权;
  (七)农产品及其期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五条 交易双方可以向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提出流转交易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市或县级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申请进行产权流转交易。
  交易双方按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由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按照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标等方式或者采取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取保证金制度,通过专用账户为交易资金提供结算服务。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流转交易合同签署、交易价款缴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应当将流转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双方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且自行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者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或者交易规则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农办、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相关附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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