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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温馨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5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3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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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为了确保您及时、方便、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如果您前期未能到国税机关办理户管确认,请您于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税务登记确认、发票领用及税收优惠政策过渡等相关涉税事宜。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请您抓紧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方便您在5月1日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为不影响您正常经营,请您提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如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当地国税机关咨询电话,或登录当地国税机关网站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山东省国税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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