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4-27
实施时间: 2016-4-2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保税监管领域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境货物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进境的货物,可自主选择向主管海关或进境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企业选择向主管海关申报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三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选择向进境地海关申报的,按照现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需要查验的,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查验。企业在进境口岸完成申报手续后,其货物可自行运输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管海关凭相应的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信息办理卡口验放手续。
  二、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出境的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需要查验的,应在出境口岸实施查验。企业可以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出境货物运至出境口岸。
  三、其他相关操作仍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47号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海关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出境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7/11/13
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5/1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11/29
宁波海关关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有关事项 2014/9/1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 豫政办[2021]44 2021/8/24
青岛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 青国税函[2008] 2008/11/18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11/29
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6 2015/8/28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 2024/12/19
厦门海关关于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 厦门海关公告20 20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