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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备案类减免税全面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12
实施时间: 2016-4-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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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办法》),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备案类减免税全面实行事中事后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及本通知要求实行事中事后管理。
  二、青岛地税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启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在金税三期正式上线之前,如纳税人发现无法通过远程申报提报备案类减免税信息,可联系主管地税机关或通过“税企连线”向主管税务机关推送备案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处理后纳税人可直接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或上门申报进行减免税信息提报。
  三、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可以直接按照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填写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信息,通过网上或办税大厅提报减免税。对备案类减免税需要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列或附送材料以及申报后其他报备材料,按照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分税种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制度执行。
  四、备案类减免税全面实行事中事后管理后,纳税人办理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填报填写备案类减免税信息时,需自行选择并正确填写减免税类别、减免税代码。请纳税人在青岛地税网站参阅(http://www.qdds.gov.cn/)或到办税大厅领取相关减免税代码手册。
  五、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其他管理事项,请纳税人关注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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