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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海关关于减免税进口企业报送年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海关
发文时间: 2016-3-17
实施时间: 2016-3-17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6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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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79号《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否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请各减免税申请人注意于3月31日前递交报告。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减免税企业报告递交地点: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厅15、16号窗口。咨询电话:7703522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海关窗口 厦门海关12360服务热线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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