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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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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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