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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25
实施时间: 2016-3-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0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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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将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我局另行规定的除外),2016年6月1日起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登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关注营改增相关通知和动态,查阅、下载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操作指南等,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了解营改增的相关信息,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根据营改增工作的推进,我们将及时公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事项,请按照国税机关通知的时间及时到指定场所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以免给您5月1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
  谢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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