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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字[2015]189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1-5
实施时间: 2015-1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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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发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0]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续,并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确保应收尽收。
  二、非住房房屋转让手续费收取时,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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