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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库[2015]35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2
实施时间: 2015-12-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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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3724。
  附件: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相关附件:
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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