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5]4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11-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黄岛区发改局,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87元降低为每立方米4.17元。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相关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25日零时起执行。青价格[2015]16号文件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 新政办发[2010] 2010/10/1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 京发改[2013]16 2013/7/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宗教场所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 津价管[2011]96 2011/8/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 云国税函[2004] 2004/6/30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13]42 2013/9/11
关于调查“煤改气”及天然气供需情况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 2013/11/26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苏价工字[2013] 2013/9/1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发展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 2016/12/2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 鄂国税函[2007] 2007/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 津发改价管[201 20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