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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莆田市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注[2016]5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3-1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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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对你市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下列企业应当由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登记: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股50%以上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设区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二、下列企业可以由市工商局登记: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公司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公司;
  (二)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省、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莆田市新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
  (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公司;
  (四)银行、保险、通信、证券、邮政、电力等实行分支机构层级管理的全国性大型公司或者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在莆田市设立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分公司。
  三、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辖区内除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以及市工商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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