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5-7-31
实施时间: 2015-7-3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30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推进成都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二)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三)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二、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外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关于货物监管的相关规定向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的,境内承租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海关申报:
  (一)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融资租赁货物的批文;
  (二)经海关审核,以减免税方式租赁出区进口的,提交相关减免税证明文件;
  (三)许可证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融资租赁货物的税款计征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境内承租企业办理融资租赁货物进口担保的,可以申请使用《成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融资租赁货物保证书》(详见附件),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每季度向主管海关报备融资租赁货物的租赁、租金支付等情况。
  七、境内承租企业应当自融资租赁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退运、留购、续租等相关手续。
  八、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成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融资租赁货物保证书
  成都海关
  2015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成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融资租赁货物保证书.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 湘金监发[2021] 2021/12/29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7]21号 2017/10/2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 2020/4/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 粤府办[2023]18 2023/9/2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2/12/1
关于确认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 商流通函[2013] 2013/9/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6] 2016/4/8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广州市融资租赁业 穗金融规[2021] 20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