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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35号
发文文号: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35号
发文部门: 厦门海关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5-12-30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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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激发企业自律管理活力,深化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海关现代监管制度,推进海关治理机制现代化,厦门海关决定建立并实施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制度,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定义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自主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问题,主动书面报告海关,海关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置的管理行为。
  二、书面申请
  进出口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稽查部门进行主动披露,说明主动披露的相关事项并随附证明材料。
  三、处置措施
  对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的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问题,海关可以酌情免于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减免税款滞纳金。
  进出口企业实施主动披露的事项,可以作为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特殊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不视为主动披露的情形
  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的事项是海关已经发现违法事实的,或已列入稽查范围的事项,不属于主动披露的适用情形。
  进出口企业实施主动披露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披露有关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企业主动披露制度的政策解读
  为激发企业自律管理活力,深化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海关现代监管制度,推进海关治理机制现代化,厦门海关决定建立并实施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制度,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定义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自主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问题,主动书面报告海关,海关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置的管理行为。
  二、书面申请
  进出口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稽查部门进行主动披露,说明主动披露的相关事项并随附证明材料。
  三、处置措施
  对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的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问题,海关可以酌情免于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减免税款滞纳金。
  进出口企业实施主动披露的事项,可以作为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特殊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不视为主动披露的情形
  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的事项是海关已经发现违法事实的,或已列入稽查范围的事项,不属于主动披露的适用情形。
  进出口企业实施主动披露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披露有关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自主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问题,主动书面报告海关,海关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置的管理行为。
  开展背景:为激发进出口企业自律管理活力,深化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海关现代监管制度,推进海关治理机制现代化。
  传统模式: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核查,经海关稽核查,发现因被稽核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认定被稽核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改革模式:要求进出口企业在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对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主动将存在问题报告海关,海关可以酌情免于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减免税款滞纳金;进出口企业实施主动披露的事项,可以作为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特殊调整的参考依据。
  受益对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创新点和突破点:
  运用风险管理手段,将进出口企业分类处置,确定不同企业自查重点;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主动披露,有利于更好的借力社会资源,提高主动披露的规范性;将过去“以我为主”、“大包大揽”的监管模式向发挥企业自主管理及信用管理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
  实施或预期效果:
  该制度有利于中国海关更好与国际海关通行做法接轨,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进出口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守法便利、海关执法效能获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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