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享受政府性基金免征定税调整相关事宜的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1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1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要求,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我局已按文件要求对符合上述免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定税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征手续,地税部门按期扣税时将自动核减扣款额。
  特此提醒。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 2025/6/27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 青国税函[2007] 2007/6/20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舟地税发[2007] 2007/8/16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 2023/5/20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认定增值税一 绍市国税流[200 2004/3/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桂财税[2019]31 2019/7/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2/10/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代 苏国税发[2012] 2012/11/6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 黔地税发[2006] 2006/7/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 粤国税发[2008]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