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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6]12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3
实施时间: 2016-3-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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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57号)转发给你们。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以下简称热线系统)进行升级,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督办,省国税局对有关事宜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热线系统升级
  税务总局将于2016年2月26日开始对各省税务机关热线系统进行升级,各地纳税服务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升级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上线工作。热线系统进行升级过程中如遇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省国税局。
  二、投诉举报模块应用
  热线系统升级完成后,各地应按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投诉举报模块操作手册》和投诉工单处理流程的要求,正确操作“投诉举报模块”,统一在热线系统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举报业务。
  三、投诉情况报告
  各地应按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提交情况报告。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情况,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报告应包含投诉基本情况、受理及处理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整改要求、今后工作预判与建议、典型投诉案例1-2例,同时认真填报《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表》。各市国税局分析报告及统计表从2016年起每年报送2次,第一次统计期间为6个月,即上一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半年度报告,应于5月5日以前上报;第二次统计期间为12个月,即上一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为年度报告,应于11月5日以前报告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韩鹏辉内网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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