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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收取费用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6]3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2-22
实施时间: 2016-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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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你单位《关于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收取成本性费用的请示》(合公中心综〔2016〕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中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规定,我局暂不核定你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相关收费,待国家有新政策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省 物 价 局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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