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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6]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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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到财政部门申请执收项目编码,领购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缴入财政。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pdf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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