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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2-1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058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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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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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明镜本相   2016年2月9日
太好了,继续税收创新,方便纳税人
明镜本相   2016年2月9日
简化了 太好了,继续税收创新,方便纳税人
wangars   2016年2月7日
第二条怎么理解,什么叫免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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