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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9
实施时间: 2016-1-1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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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精神,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多次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兼顾财政收支影响程度,决定自2016年1月起,合理简并纳税人部分税种的申报缴税次数。现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月申报缴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纳税人仍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缴税;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下,且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度申报,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年度申报。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其他税费,以及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调整为按月申报缴税。
  二、消费税
  对烟草、成品油、白酒生产企业纳税人仍实行按月申报缴税,其余消费税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缴税。随同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费的申报缴税期限与消费税相同。
  三、企业所得税
  由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人按月预缴申报,其余纳税人按季预缴申报,按年汇算清缴。
  四、地方税费(未分设地税局地区)
  (一)营业税。由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人仍按月申报缴税,其余营业税单位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税。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由按月申报缴税改为按季申报缴税;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下,且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度申报,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年度申报。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其他税费、以及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的申报期限与营业税相同。
  (二)房产税。对年纳税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房产税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年纳税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五、其余税费种
  其余税费种的申报缴税期限不变。
  六、首次申报税款所属期及缴税期限
  纳税人首次按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缴税期限为2016年4月1日-18日;首次按半年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缴税期限为2016年7月1日-18日;首次按年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18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除外)。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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