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4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5-26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黑牧函〔2014〕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考试分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4科,每人每科56元(含上缴国家该类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考试分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4科,每人每科56元(含上缴国家该类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需要核定。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批准文号,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鲁价费函[2015] 2015/2/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18 2007/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子收取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辽财非[2007]89 2007/12/31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 鲁财综[2012]16 2012/12/3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施工特种人员 闽价费[2015]33 2015/3/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执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财综[2011]30 2011/4/6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 鲁财综[2005]9号 2005/1/3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辽价函[2014]43 2014/6/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专转本”选 苏价费函[2014] 2014/6/18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普通高考外语、文科综合科目网上阅 鲁价费发[2009] 2009/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