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6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8-8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我省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黑人社函〔2014〕239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3〕79号)执行期将满,为保证我省高级职称评价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的批复》(黑财综〔2013〕9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我省高级职称评价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70元。该收费标准已含聘请专家命题、印刷试卷、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场租、监考、评卷等具体组织实施考试考务的各项费用,收费单位不得在考试费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 鲁价费发[2009] 2009/6/2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 辽价函[2006]38 2006/4/2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闽价费[2010]16 2010/5/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执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财综[2011]30 2011/4/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 京发改[2012]14 2012/9/27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黑价联[2014]34 2014/5/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广播电视 黑价联[2013]10 2013/12/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资格证书工本 皖价费[2001]34 2001/10/25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 陕价行函[2014] 2014/8/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闽价费[2014]21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