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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5]10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5-13
实施时间: 2015-5-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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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2015年黑龙江省省直及市地财政收费票据价格的函》(黑财函〔2015〕75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省直、市地发放)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请。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省直发放)工本费收费标准
  2.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市地发放)工本费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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