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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15]12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30
实施时间: 2015-11-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6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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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
  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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