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0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 川国税函[2003] 2003/11/14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 浙嘉地税征[200 2006/3/1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陕国税发[2008] 2009/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2009 津地税征[2009] 2009/1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 皖国税函[2004] 2004/9/28
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 大国税发[2006] 2006/12/19
湖北省国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价格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 2002/1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 桂地税发[2004] 2004/3/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 鄂国税函[2003] 2003/8/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 闽国税函[2008]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