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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马来西亚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Crowe Horwath AF1018]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5]3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11
实施时间: 2015-12-11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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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马来西亚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Crowe Horwath AF1018):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7号)1份,有效期为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
  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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