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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有关企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4]3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21
实施时间: 2014-1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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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泉州市物价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加快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2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入驻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的有关大数据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大数据企业)实行电价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数据企业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大数据企业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3年内暂免收基本电费。
  三、大数据企业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调整为高峰和低谷两个时段,其中高峰时段为8∶30—11∶30、14∶30—17∶30和19∶00—21∶00,其余时段为低谷时段,高峰时段电价浮动幅度仍按所在地电网高峰时段电价浮动幅度执行,低谷时段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50%。
  四、具体大数据企业名单由省有关部门确定后另行下达。上述二、三项措施从名单下达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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