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12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73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的次月申报缴纳当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147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 2022/7/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金地税政[2002] 2003/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2016/12/27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靖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 赣地税函[2011] 2011/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深地税发[2004] 2004/11/23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沪财发[2026]1号 2026/1/26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 税三[1992]112号 1992/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4] 2015/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呼和浩特市受新冠肺炎疫情 2021/4/1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 辽地税函[2004] 2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