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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5]30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8-25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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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上省网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上省网的水电站含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含执行临时上网电价的水电站,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定价的水电站除外,具体名单及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我省水电含税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2分钱。
  三、今后水电站增值税率如有调整,由省电力公司相应折算含税上网电价,并报我局备案。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水电上网电价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水电上网电价秩序。
  五、上述调整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反映。
  六、上县网水电站含税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分钱安排,具体由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抓紧调整下达,并报我局备案。
  附件:上省网的水电站上网电价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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