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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5]3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9-8
实施时间: 2015-9-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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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期执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的函》(闽交财函〔2015〕60号)收悉。鉴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执行期内考试费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考试者考试不及格需要补考时,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规定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
  三、考试费含发证费用,发证单位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时不得另外收取证书费,但证书到期、变更、遗失、损坏需要换发新证的,可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四、考试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考试费标准从2015年9月20日开始执行,期限3年。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批准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12358,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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