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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商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标字[1996]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1996-1-16
实施时间: 1996-1-16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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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核定后的标准,请报我局备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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