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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字[2015]2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19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8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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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其中,取消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清理规范后,我省保留12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要求。对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对取消、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提高收费透明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附件:
  1.山东省2015年取消、转经营省级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2.山东省2015年保留省级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9日

相关附件:
1.山东省2015年取消、转经营省级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pdf    
2.山东省2015年保留省级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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