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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2014]84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8-13
实施时间: 2014-8-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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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赣交财务字[2014]39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2012年以赣发改收费字〔2012〕2777号文,核定了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试行两年。结合两年来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同意正式核定该收费标准,具体事项如下: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收费标准:理论考试(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按每人60元(含上缴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15元)的标准收取;实际操作考试(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按每人330(含上缴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7元)的标准收取。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理论考试(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按每人70元/科(含上缴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20元)的标准收取;实际操作考试(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按每人335(含上缴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12元)的标准收取。
  三、你厅所属公路运输管理局在组织考试时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2〕2777号)同时废止。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本文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方可执行。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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