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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5]16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0-30
实施时间: 2015-1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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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旅游局、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有关规定,按照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涉企收费清理方案,对本市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本市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2)。
  (二)上述收费取消和暂停征收之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
  (三)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上述取消和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调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民防工程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相关管理办法由市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作相应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2.本市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30日

相关附件:
2.本市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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