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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9-18
实施时间: 2015-9-2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7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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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商改[2015]4号),湖南省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9月20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自2015年9月20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将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原证件遗失的,应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2015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改革前已登记的企业应在过渡期内办理营业执照换发手续。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湖南省工商局网站(http://www.hnaic.gov.cn)和全省各地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无须交费。
  特此通告。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18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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