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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商价[2015]86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8-6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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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社会各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其中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每千瓦时0.62元执行。
  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是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
  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用水、用电。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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