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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港口岸线使用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5]15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0-26
实施时间: 2015-10-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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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岸线使用费执收主体的函》(沪交财〔2015〕1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切实做好本市港口岸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你委事业单位职能的调整情况,同意将港口岸线使用费执收主体调整为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
  二、请你委接函后即通知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及时到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并组织原执收单位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及时做好收费项目注销以及票据缴销工作。
  三、本函自印发之起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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