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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产险[2015]20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0-24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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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第一批试点启动以来,试点地区车险消费者普遍获益,市场运行稳中向好。我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现将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相关要求,及时拟定、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做好新老产品切换工作。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家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全力配合试点工作,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广泛开展宣传,尽快完善商业车险改革配套制度。
  三、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督促财产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改革举措,结合当地情况做好汇报沟通与宣传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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