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管[2015]2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10-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商请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沪交财[2015]1060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5]15号)有关规定,按目前成品油价格测算,已经符合取消1元“燃油附加费”的条件。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本市出租汽车(含市域和区域性出租汽车)取消1元“燃油附加费”。
  市域出租汽车应于10月底前,区域性出租汽车应于11月15日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1元“燃油附加费”与0元“燃油附加费”并存。已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金额,未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仍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请你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取消出租汽车1元“燃油附加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5年9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下调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2] 2012/7/12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温政发[2016]56 2017/2/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8/10/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 2013/5/14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绍兴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 绍政办发[2016] 2016/1/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 2013/3/28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客运燃油 陕价服发[2013] 2013/4/26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 哈尔滨市地方税 2011/9/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 京财税[2012]25 2012/9/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 201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