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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支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商财[2012]2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2-4-18
实施时间: 2012-5-1
失效时间: 2014-4-30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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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加大支持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划定标准
  本文件所指的小微企业为上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以长沙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不含300万美元)和在职职工人数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于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75%给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三、材料申报
  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沙营业管理部汇总后按季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 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汇总表(分市州);
  2. 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
  3. 参保企业缴纳保费银行到账单复印件(中国信保公司长沙营业管理部需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4. 中国信保公司长沙营业管理部开具给参保企业的保费发票(第一联)复印件(参保企业需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四、管理要求
  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中的银行印章、日期、金额、收/付款单位、票据号码等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否则一律视同无效票据,不得享受资金资助。省财政厅和商务厅对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如发现违规情况,停止支持并追回已拨付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小微企业可在本通知和湘商财[2011]100号文件中选择投保方案,但一年内只能选择一种,不得变更或重复。
  特此通知。
  附件:
  1.湖南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汇总表(分市州)
  2.湖南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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