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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8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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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整体工作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将从10月1日起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10月1日起全区企业(含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全区改革试点地区核发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依然有效,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原证照不再使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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