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18
实施时间: 2015-9-2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6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我省将从9月25日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年9月25日起,对全省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部署适时纳入。
  二、对原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并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
  三、设立过渡期(2015年9月25日-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 甬政发[2015]10 2015/10/1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 2015/10/1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南京市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 宁工商注[2015] 2015/9/28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2015/9/2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2015/10/15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大政发[2015]45 2015/10/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 苏政办发[2014] 2014/12/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2015/10/8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 2015/9/15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 赣府厅字[2016] 201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