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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15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9-10
实施时间: 2014-9-1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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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14]1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围绕完善地方政府功能,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条块关系,划清权责界限,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因地制宜原则,与市(州)、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完善市(州)、县政府功能,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统筹编制资源,健全市场监管机构,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基层监督执法,提高服务水平。
  (一)调整行政管理体制。
  将现行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市(州)、县级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体制调整后,市(州)、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统筹编制资源,整合工商、质监机构和职责,组建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质量监督等职责。
  (二)划转机构编制。
  省编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共同做好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涉及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划转工作。市(州)、县级工商、质监部门人员编制划转,按照编制随职责走、人随编制走的要求,将市(州)、县级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成建制划转市(州)、县按照权限分级管理,分别纳入各级行政、事业机构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三)划转人员。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共同做好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涉及的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干部人员档案、工资关系等移交工作。将市(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随机构成建制移交划转。对异地交流安排的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调回交流前所在单位的,由原所在单位视编制情况妥善安置。
  (四)划转财务资产。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编办、省人社厅等部门共同做好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涉及的人员经费、国有资产划转移交等工作。将市(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经费和各类资产(含债权、债务)随体制调整一并划归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三、组织实施
  全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州)、县级政府职能,理顺条块关系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不因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会同市(州)、县政府做好改革过渡期市场监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市(州)、县局工作人员履职能力;省编办加强工作指导沟通,及时
  研究和协调解决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自觉服从大局,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障工作经费水平不降低的要求,统筹研究政府改革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现有干部职级待遇不变,确保体制调整平稳对接。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体制调整中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工作等方面的纪律,切实做好人、财、物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期间机构编制和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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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 辽政办发[2013] 2013/10/29
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国办发[2011]48 201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