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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6
实施时间: 2015-9-2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0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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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9号)要求,济南市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新设企业登记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过去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自2015年9月28日(9月28日至30日为新程序试运行阶段)起,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已设立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证件遗失的,应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改革前已登记的企业应在过渡期内办理营业执照换发手续(集中换照时间另行通知)。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 2018年1月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四、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济南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 jngsj.gov.cn)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9月25日前网上预审通过的企业仍使用旧表格,但需补充提交新增加的相关表格,10月20日后不再使用旧的登记表格。企业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无须交费。
  特此公告。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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