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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财政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财[2015]10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6-2
实施时间: 2015-6-2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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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潭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结合系统体制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就历年以来系统领用的财政票据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体制调整实施以前在省财政厅领用的所有财政票据。票据种类含《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福建省行政事业(社团)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福建省行政实物没收收据》及以前与现行票据名称不同的财政票据。
  二、销毁清单。各用票单位填报《福建省省直财政票据存根销毁清单》。将票据存根按票据名称、注册号码、票据号段、年度顺序,区分已使用和尚未使用两类,按2010年12月31日前和2011年1月1日起两个时间段分别进行登记造册、装箱封存。
  三、核销清单。各用票单位按照《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清单》的内容填报核销。同时,按销毁要求填报《福建省省直财政票据存根销毁清单》。
  四、资金解缴。按要求与核销财政票据相配套填报《福建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缴表》。
  五、交接工作。对暂时未结案扣留的财物等需移交的必须做好交接手续工作。
  六、有关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体制调整后的财政票据清理工作。核销、销毁清单纸质及电子材料于2015年6月15日前上报省工商局财装处。省工商局将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组织监督实物销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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