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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5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9-23
实施时间: 2015-9-23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4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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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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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kanic   2015年10月10日 +25金币
发文编号错了,应为[2015]而非[201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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