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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5]3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5-26
实施时间: 2015-5-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业务管理 机构管理法规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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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局,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服务行业发展,决定放开我省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房地产经纪、非保障性住房物业、住宅小区停车7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各地在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时,应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7项服务价格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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