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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5]4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7-29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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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各地按照《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经研究,从2015年8月1日起,我省城镇供水企业管理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标准。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辽宁省物价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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