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财[2014]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6
实施时间: 2014-5-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4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上海市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规范本单位培训费管理。
  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科级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各单位原制定的培训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事教育处、财务管理处)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 黑税函[2023]11 2023/6/13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班收费标 杭价服[2014]75 0001/1/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人员安全技术知识 辽价函[2006]8号 2006/2/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 粤国税发[2014] 2014/6/25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0001/1/1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续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费 湘发改价费[201 2014/11/24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 吉省价收[2010] 2010/3/12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房[2008]37 2008/9/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 宁财[综]函[201 2012/4/16
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 2004/1/5